進駐洽案申請說明
進駐類型及條件
新創事業
受理申請對象
- 依我國法律登記設立五年以內之公司或預計於提出進駐申請後六個月內,依我國法律完成公司設立登記之籌備處;
- 公司產品或服務須具備技術性或創新性
共同研發
受理申請對象
下列所列對象並與本院所/中心簽訂共同研發合作契約;如無法提供合作契約時,應提出合作備忘錄,並於進駐3個月內補繳雙方共同研發合作契約:
- (一) 依我國法律登記之公營或民營企業、或工業團體、研究機構、政府機構。
- (二) 申請人申請進駐時須與本院有執行中之共同研發契約或場域驗證契約之合作。
- (三) 前述合作契約之金額每年不得低於「擬進駐空間的使用坪數(即不含公設或公共空間)乘以新台幣壹萬元」之金額。
專業服務
(已額滿)
受理申請對象
- 對進駐廠商提供智權、資訊、產業分析與研究、財會、法務、行銷、管理顧問、工安輔導、設計…等服務之公司組織及專業公協會等。
- 進駐時程以三年為期。
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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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線上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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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人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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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開放實驗室暨創業育成中心進駐申請表」及「空間預定申請表」後回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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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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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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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駐洽案申請附件檔